商誉从来源看,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企业的商誉决不会是在合并时产生,而是基于被合并企业由于过去的事项或交易而形成的。外购商誉在实施合并以后,实质上就转化为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关于商誉的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和一些国家的会计准则中,通常只对外购商誉规定了会计处理的规范性要求,而对自创商誉原则上不予确认。
在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方面,各国的规定在不断变化,而变化的趋势是在商誉会计处理方面能达成共识的内容日益增多。
如:1970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公布的第17号意见书规定:除非公司认为另一种系统的方法更为合适,应按直线法将外购商誉系统摊销;1989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颁布的第32号征求意见稿《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中,将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进一步限定为只将其资本化为一项可摊销资产,并且明确规定最长摊销期不得超过20年;英国会计原则委员会于1990年公布的第47号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只允许采用系统摊销法处理,并规定商誉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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