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有时会发生本应该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支付的款项,但由于发生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先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以后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行为。针对于归垫资金的业务,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时,按照垫付的资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时,按照归垫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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